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家货币T+0快速取现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国泰君安证券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计划T+0“快速取现”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所述“现金管家”,是指乙方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发行的“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现金管家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详见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国泰君安证券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计划T+0“快速取现”服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服务)是指:

作为已通过乙方交易平台购买现金管家产品份额的投资者,甲方在临时急需资金时可向乙方申请“快速取现”服务,将已购买的现金管家产品份额(以下称“申请产品份额”或“产品份额”)转让给乙方,同时由乙方向深圳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提交申报。 经深圳交易所成交确认后,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申请产品份额的转让价款(即转让金额,以下简称“金额”或“价款”),获得甲方转让的产品份额,并享有产品份额在申请日当日及之后的产品收益。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业务申请

2.1.1甲方申请快速取现的,应在快速取现业务的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请(即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 1300-1520)。甲方在非办理时间提出的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办理时间如有调整的,以乙方公告为准。

2.2.2“快速取现”最低申请单位为1000份。

2.1.3乙方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于单个客户申请“快速取现”的金额设定单日额度上限,并对当日所有客户累计申请“快速取现”的金额设定上限。对于超出限额的“快速取现”业务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并提示相关信息。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及相关法规的限定,相应调整该金额上限。

2.1.4 “快速取现业务为一键式份额转让业务,甲方在乙方平台提交快速取现服务申请后,乙方的后台系统将按照甲方申请内容完成以下流程:包括审核甲方快速取现申请、向交易所业务提交申报并接收回报、向甲方资金账户划付转让金额、根据甲方选择的资金转账方式进行快速取现资金转出。

2.1.5 鉴于快速取现业务为一键式份额转让业务,甲方提交的申请不允许撤销。

2.1.6 “快速取现”业务的确认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交回报时间为准。

2.2 转让金额与转让相关费用

2.2.1 甲方持有的现金管家产品份额,以产品份额的面值1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等于产品份额乘以1元面值。产品份额对应的产品收益根据现金管家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业务处理和收益计算,甲方享有转让份额自申请日(不含)前的收益,乙方享有申请日(含)及其后持有期收益。

2.2.2 因“快速取现”业务产生的转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经手费和过户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2.3 乙方暂不对“快速取现”服务收取手续费。如有调整的,以乙方公告为准。

2.3 资金转账

2.3.1“快速取现”业务的资金转账方式有:三方存管下的银证转账(系统默认方式,支持银行见乙方公告)、国泰君安汇通天下(如有)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道(如有)。甲方应在“快速取现”业务申请时自行选择转账方式,乙方将按照甲方选择的转账方式进行资金转出。

2.3.2 甲方选择三方存管支取方式进行资金转出的,应当按照甲乙双方与银行签署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办理。“快速取现”银证转账服务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550,支持银行以乙方公告为准。

2.3.3 甲方选择乙方提供的“汇通天下”方式(如有)进行资金转出的,应遵守乙方“汇通天下”相关业务规则,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转出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550。具体见“汇通天下”相关业务规则。

2.3.4 甲方选择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有)方式进行资金转出的,应遵守第三方支付相关业务规则,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转出时间以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布的说明为准。

2.4 现金管家最低保留额度

2.4.1快速取现”业务作为乙方提供的一种增值服务,应遵从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计划相关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最低保留额度”规则。具体规定详见《计划合同》及其相关附件。

2.4.2 根据《计划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当设定最低保留额度。在“快速取现”业务办理时,乙方将按照甲方所设定的最低保留额度进行现金管家的日常业务处理。

2.4.3甲方知悉并确认,其在提交“快速取现”业务申请后,应在当日1600前登入其账户查看并确认其通过“快速取现”业务申请的金额已从其资金账户中转出。如甲方发现转让金额未能及时转出的,应在“快速取现”申请日1600前及时完成对现金管家最低保留额度的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最低保留额度应不低于其当日“快速取现”金额未转出部分与下一交易日资金账户留存金额的总数。根据现金管家业务规则,“最低保留额度”不能低于1000元。

2.4.4 甲方通过“快速取现”业务申请的金额,如在当日1600后仍保留在其资金账户中,且未按2.4.3的约定对其最低保留额度进行相应调整的,根据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计划相关的业务规则,系统会在当日1600后自动触发现金管家的申赎,从而导致其在当日1600后无法将当日“快速取现”业务申请成功的资金转出,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及责任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2.5业务差错处理

2.5.1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甲方“快速取现”业务项下的转让份额未能实际转让给乙方,但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快速取现”转让金额,或甲方多收到乙方划付“快速取现”金额的,则,甲方应当在“快速取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多收取的转让金额返还给乙方,并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2.5.2 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返还金额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开设在乙方处的任一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继续追偿。前述约定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所列处分措施。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及如何采取前述约定的措施,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2.5.3 上述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因甲方纠纷导致有权机关采取资产保全、冻结、扣划等措施;(2)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3)其他非乙方原因的任何情形。

2.6 业务规则调整及通知

2.6.1 甲方在参与快速取现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自律组织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最低交易单位、交易时间等业务要求,并遵守乙方相关指引的规定。

 2.6.2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流动性情况、基础账户规模变化、自身资金以及国家政策、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合同变更等情况对“快速取现”的服务内容与业务规则进行变更和调整,并将变更或调整后的服务内容与业务规则通过乙方官网(www.gtja.com)予以公告。甲方承诺遵守乙方调整后的服务内容与业务规则。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3.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3.2 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免责条款

5.1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以及其他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导致资金转出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3 甲方申请“快速取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转出,若因银行或支付机构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发生迟延到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签署及生效

本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甲方登录乙方君弘一户通系统后,使用数字证书签署本协议。协议自甲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甲方确认,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服务协议的内容,尤其是相关风险条款及乙方免责条款的内容,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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