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三)

 

      

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 1 部分  前言. 3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 4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5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 9

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12

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13

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业绩报酬. 14

第 8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17

第 9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9

第 10 部分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22

第 11 部分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3

第 12 部分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5

第 13 部分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27

第 14 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及其他情形. 30

第 15 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 31

第 16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3

第 17 部分 不可抗力. 35

第 18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6

第 19 部分 风险揭示. 38

第 20 部分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43

第 21 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44

第 22 部分 其他事项. 45

 

第 1 部分                                             前言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为规范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合同文本遵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自律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及其附件《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制订。

第二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四条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列示。

第七条    管理人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法定代表人:顾颉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409A10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38676631  传真:021-68871190

联系人:孙磊

第八条    托管人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联系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9378895

联系人:徐一文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名称与类型

1、  名称: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类型:证券公司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募集目标规模为50亿元,当认购金额达到50亿元时,将提前终止推广期。如果所有委托人的认购金额总额低于1亿元或委托人少于2人,则产品亦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未约定规模上限。

第十一条       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债券正回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其中,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等需中国证监会明文认可后方可投资,管理人投资该类产品时,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类资产。

集合计划净资产中可用现金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在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平均值不低于10%

2、资产配置比例(占资产净值比例)

本集合计划成立初期,管理人主动将投资范围限定在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协议、定期)。

 

集合计划成立初期的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1)协议存款(期限从2天至365天):0-50%

2)现金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 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均值不低于10%

 

经监管机构同意,逐步扩大产品投资范围至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和短期债券等。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1)现金、银行活期存款、1年以内(1)定期同业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0-100%;

2)货币市场基金:0-50%;

3)债券逆回购:0-50%;

4397天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0-50%

5)现金、隔夜逆回购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存款等):连续5个工作日日终比例的均值不低于10%;

6)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7)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可投资的品种(如利率互换、分级基金优先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执行。

资产配置比例的特别约定:每个季度的最后10个工作日,投资主办人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下一季度的资产配置比例,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经审核无异议后,计划在下一季度执行新的资产配置比例。否则,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与本季度保持一致。投资主办人提交的资产配置比例必须在上述资产配置比例之内。

同时,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的久期不超过180天。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

第十三条       集合计划的面值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四条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对于已经是本集合计划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下限为人民币1000元。管理人有权调整新增资金参与下限。

第十五条      签约客户的自动参与、退出

本集合计划采用一次签约、自动参与退出计划的方式。

在每个交易日终,委托人参与指令通过推广机构柜台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条件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

委托人通过推广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以及设置资金保留额度等操作时,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

具体为,本计划在存续期初,仅开放自动参与和退出方式,委托人必须与推广人签署《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自动参与退出申请表》,对于签约客户:一、推广人于每个开放日900,通过柜台系统冻结签约客户的本计划份额,同时等额设置客户的可用资金,推广人预先核对客户的计划份额,核实客户持有的计划份额及退出计划可以获得的资金额度。二、签约客户的证券交易买入委托指令,同时触发本计划份额的退出,客户可使用退出资金用于证券交易。三、签约客户提交证券交易买入委托后,推广人对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无可用资金但有计划份额时,推广人根据与客户的约定自动将计划份额转换为资金,客户可使用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四、系统将于每个交易日的1505将签约客户在推广人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扣除最低限额(《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自动参与退出申请表》中约定)外,自动参与本计划,如果可用资金低于最低限额,则退出部分本计划以使可用资金等于最低限额。五、签约客户取出资金大于资金保留额度时,必须修改自动参与的最低限额或者取消自动参与退出功能。

以后,本计划若开放手动参与退出方式,将另行公告通知。

第十六条      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第一,集合计划总份额超过 1亿份;第二,委托人超过2人(含)时,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或在推广期内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得成立。

第十七条      各方一致同意,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1、  委托人(不包括管理人)的参与份额未达到一亿份;

2、  委托人数量不到2人;

3、  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计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

第十八条      参与时间

1、  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计划的推广活动,推广期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在集合计划总份额达到目标规模的当日,管理人对于已提交的合格参与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并于第二日停止接受参与,推广期终止。

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  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仅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日办理参与。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参与本计划,也可以退出本计划。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初,仅开放自动参与和退出方式,委托人必须与推广人签署《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自动参与退出申请表》。

第十九条      参与价格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与价格均为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条       参与费率、参与金额及参与份额计算

1、  参与费(认购/申购费)率

集合计划参与费(认购/申购费)率为0

2、  参与份额的计算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1;参与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第二十一条              参与原则

1、  委托人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多次参与本计划,但应确保初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

2、  当日参与的份额不享受当日的收益分配。

3、    管理人可根据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及单一客户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参与方式

1、  申请

推广期,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提出参与申请。同时委托人在推广网点签署《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自动参与退出申请表》,并设定资金保留额度,在推广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自动参与集合计划

存续期,委托人在销售网点签署《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自动参与退出申请表》,并设定资金保留额度。超过部分资金将在工作日收盘后自动本集合计划。

2、  签署合同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签署与管理人的电子合同(包括资产管理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电子合同在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

3、  缴款

委托人在提交参与本计划的申请前,应当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与确认

委托人提交参与集合计划申请日(T日)后,管理人在T1日内对委托人申请进行确认并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推广场所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推广场所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

管理人确认无效的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本合同自始无效。

第二十四条            参与的注册登记

委托人参与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委托人自T1日(含)后的开放日起有权退出该部分集合计划份额。

第二十五条            暂停和拒绝参与的情形

如出现《说明书》第4部分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第 5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集合计划以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集合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开立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中登公司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相独立。[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买卖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本计划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并承担相应委托责任。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委托人开立集合计划账户,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第二十七条             集合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第 7 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业绩报酬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佣金、代理结算费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每季首日起10个工作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第二十九条            托管费

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一季度首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扣划。

第三十条  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0.33%。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3%÷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次一季度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TA系统月度服务费、登记结算费、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依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集合计划费用,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按照直线法均匀摊销。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或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期限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第三十三条            不计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集合计划的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预提规则

业绩报酬在每个收益分配基准日计提。如果当期净收益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当期净收益大于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且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则管理人对超过部分提取30%作为业绩报酬;若当期净收益大于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则管理人对超过部分提取65%作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预提基准收益=活期利率/365*D*10000=(活期利率+1.5%/365*D*10000B为客户N持有本计划当期扣费后预提业绩报酬前的万份收益,D为客户N在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持有本计划的日历天数(可能少于当期收益分配期间的日历天数),如果< B  ,则对超出部分预提30%的业绩报酬,即对客户N当期预提的业绩报酬=B-*30%/10000*客户N当期日均持有本计划份额数;如果B>,则对超出部分预提65%的业绩报酬,即对客户N当期预提的业绩报酬=((B-*65%+-*30%/10000*客户N当期日均持有本计划份额数。

例如:活期利率为0.5%,客户N在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持有本计划的日历天数为50天,那么=0.5%/365*50*10000=6.8493元,=0.5%+1.5%/365*50*10000=27.3973元;如果客户N持有本计划当期扣费后预提业绩报酬前的万份收益为30.0000元(折算成年化收益率为2.19%),客户N的当期日均持有计划为1,000,000份,那么当期预提的业绩报酬为((30-27.3973*65%+27.3973-6.8493*30%/10000*1,000,000=785.62元。客户N最终获得的当期万份收益=22.1438元(折算成年化收益率为1.62%)。

2、预提业绩报酬释放规则

C=(活期利率+0.65%/365*D*10000B’为客户N持有本计划当期预提业绩报酬后的万份收益,如果B’<C,则以已预提的业绩报酬及自有资金为限,使计划万份收益达到C,即当日向客户N释放的预提业绩报酬=C-B’/10000*客户N当期日均持有本计划份额数,若预提业绩报酬及自有资金之和为零,则不再释放。

例如:活期利率为0.5%,那么C=1.15%/365*50*10000=15.7534元;如果客户N持有本计划当期预提业绩报酬后的万份收益为10.0000元(折算成年化收益率为0.73%),客户N的当期日均持有计划为20,000,000份,那么当日向客户N释放的预提业绩报酬=15.7534-10/10000*20,000,000 = 11506.8元(折算成年化收益率为1.15%)。

3、预提业绩报酬转化为业绩报酬

管理人于每季度收益分配日计算预提业绩报酬,若预提业绩报酬按释放规则处理后仍为正,则预提业绩报酬全部转化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第 8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第三十六条            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包括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它收入等。因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本计划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第三十七条             收益分配原则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本集合计划每一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或现金,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红利再投资。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

3、  T日申购的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红权益;T日赎回的计划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分红权益;

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收益分配方式

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或现金,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红利再投资。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选择现金方式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第三十九条            收益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1、  根据客户每日持有的份额数与对应当日收益率水平(季末确定)计算累计应分红收益,按季进行收益分配。每日收益率水平在季末确定,由季度平均存款收益与每日非存款收益构成,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客户A本次分红权益期,享有的分红收益Y(A)计算方式为:

其中:a为本次分红权益期起始日;b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截至日;

F(A)i为客户A在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量,若A客户当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F(A)i=0

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银行存款净收益:

MRC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每日每份额存款收益;

MRB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确定收益(本次分红期第i日除存款外的回购与债券等收益);

Cost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集合计划相关费用(包括业绩报酬等);

S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份额累计数;

F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第i日的享受收益分配权份额总数;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2、  本集合计划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计划份额)两种方式;若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委托人可通过退出计划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3、  T日申购的计划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T日退出的计划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4、  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情况下,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调整拟定新的收益分配方案,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通过推广代销网点、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第 9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将通过管理人网站(www.gtjazg.com)及其他管理人安排的地点、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

包括集合计划盈利状况通告,集合计划管理的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

1、  集合计划净值通告。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经托管人审核的前一周的预估年化收益率。预估年化收益率计算由管理人估算,由托管人复核。该收益率只是预估收益率,不作为分红依据的实际年化收益率水平。

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年化预估收益率Rt计算如下:

其中:  MRt为集合计划每份额t日收益;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00元)。

收益率采取截尾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

2、  集合计划管理的季度报告、托管的季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个自然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说明,包括报告期末计划资产组合情况、报告期末的证券投资组合、报告期末按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证券明细;管理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经托管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于下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通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集合计划管理的年度报告、托管的年度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收益状况做出说明,包括报告期末计划资产组合情况、报告期末的证券投资组合、报告期末按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证券明细;管理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经托管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60个工作日内通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  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在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6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账单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帐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信息资料提供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等原因导致其未能获得电子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帐单内容应包括计划的差异性、风险、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还可通过推广机构提供的柜台系统、网上交易等自助终端系统,查询和打印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参与和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情况等对账数据。

委托人可在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次一交易日,通过托管人提供的途径查询所属账户的产品份额登记情况,及时核对参与和退出明细对账数据。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关系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

的网站(www.gtjazg.com),推广代销网点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进行公告,重大事

项包括:

1)推广机构变更;

2)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项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主办人员(投资经理)变动或托管人的托管部总经理变动;

3)本计划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0.5%以上;

4)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部门受到重大处罚;

5)涉及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7)重大关联交易;

8)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经过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盈利状况通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月度(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和年度审计意见及其他临时通告将存放于管理人所在地或托管人所在地,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供委托人查询。委托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10 部分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

1、  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  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  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委托人的义务

1、  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

2、  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费用;

3、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4、  不得违规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不得违规转让、质押本合同以及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因委托人账户问题导致不能正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11 部分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包括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股东、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子公司,其他管理人或托管人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有权了解委托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

10、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监管机构、有权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的约定,办理或者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10、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1、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2、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              因自身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              因托管人违约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              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工作日内,报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              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12 部分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托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依据《试行办法》、《通知》、《托管协议》、《实施细则》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  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3、  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4、  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5、  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除外),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相关司法部门、有权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7、  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8、  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9、  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资产返还事宜;

1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1、              因违约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              因管理人违约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3、              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4、              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1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13 部分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第五十一条            退出的方式

一次签约,自动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委托人通过推广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以及设置资金保留额度等操作时,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推广机构柜台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

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取消自动参与退出申请设置,全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

第五十二条            退出的时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工作日均可退出。

第五十三条            退出的原则

1、  本集合计划为1/份,并始终按此价格进行退出;

2、  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受当日的收益分配。

3、  退出金额不包含当期收益,该收益在下一收益分配日分配。

4、  解约退出份额,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第五十四条            退出的程序

1、  退出的确认

T日发生的退出,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T+1日内对有效性进行确认。

2、  退出的款项支付

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1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1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巨额退出的有关条款处理。

3、  退出的注册登记

(1)    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2)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报告委托人。

第五十五条            退出的价格和费用

1、  退出价格:始终为1元。

2、  退出费:退出费率为0

第五十六条            其他有关退出的规定详见《集合计划说明书》

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75%,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状况和巨额退出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不会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计划总份额7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特指取款申请,即提高资金保留额度)可延期予以办理,暂缓退出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管理人按比例确定当期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选择延至下1个工作日办理的退出,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至全部退出为止。例如T日产品规模为100亿元,当日客户买入股票触发赎回50亿元,提高最低保留现金金额触发赎回40亿元,则当日触发巨额赎回,因买入股票触发赎回50亿元全部确认有效,按75%巨额赎回计算,提高最低保留现金金额的40亿元中的62.5%确认有效,40亿元中的37.5%确认无效,次日继续赎回。

第五十七条            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出现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计划资产净值和收益率无法计算;

3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3、  暂停本集合计划的退出,管理人应及时公告通知委托人。

 

第 14 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及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之后,管理人、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份额转让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开通后,允许管理人批量处理转登记转托管等相关事宜,以实现份额转让。

客户之间的份额转让,应遵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业务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集合计划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具体业务规则以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委托人办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到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六十条      其他情形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集合计划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申请。

 

第 15 部分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特别约定

第六十一条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按照《管理办法》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20%。具体参与金额以管理人披露为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与委托人按照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并根据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自有资金参与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对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任一工作日的收益亏损进行有限补偿,且仅对前一工作日日终成功参与该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进行补偿,补偿以管理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为限。补偿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集合计划资产。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份额遵循如下约定:为本条款正式生效前2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日均总份额(不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如果 <20亿,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20亿  <50亿,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如果50亿  <100亿,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如果  100亿,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后遵循如下约定:如果连续2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单日总份额(不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低于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超过2000万元部分有权选择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出,不足2000万元部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果连续2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单日总份额(不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低于50亿元人民币但大于或等于2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超过5000万元部分有权选择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出,不足5000万元部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果连续2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单日总份额(不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大于或等于5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超过1亿元部分有权选择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出,不足1亿元部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果连续20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的单日总份额(不含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大于10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参与份额应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超过1.5亿元部分有权选择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出,不足1.5亿元部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该部分份额持有期限不受不低于6个月条款限制,但需事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在管理人网站上向客户披露,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鉴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自有资金的参与可能造成委托人收益稀释或者由于自有资金退出致使管理人被动变现集合计划资产导致集合计划净值受损,从而产生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的风险。为此,管理人提请委托人注意该风险。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第 16 部分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            集合计划的终止

集合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集合计划资产并将集合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集合计划的行为。

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中的现金投资以及任何相关权利凭证和权利证明转给委托人或者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指定的其他人。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各方一致同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3、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时;

6、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时;

7、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提前终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三条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资产清算主体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清算,托管人协同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2、  清算程序

管理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当本集合计划终止后,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2)    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3)    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

(6)    对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管理人在进行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管理人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4、  清算公告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果由管理人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报告,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  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30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

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处置方式参见《说明书》第17部分。

6、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

 

第 17 部分                                        不可抗力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18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  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的发生;

(2) 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4)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生效业务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免责。

3、  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4、  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5、  在委托人的集合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但是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6、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责任划分

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可接受计划参与人委托向违约方追偿;如果管理人和托管人两方都违反合同,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并依当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作出裁决,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 19 部分                                        风险揭示

第六十九条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受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不断变化,使本集合计划投资品种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导致本集合计划收益水平也发生变化,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债券和股票,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5、  基金业绩风险

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业绩下降,也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收益率。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7、  购买力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在计划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个别偶然事件,如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短时间委托人大量退出或出现集合计划到期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况,上述情形的发生在特殊情况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退出,则可能会导致计划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特别是本集合计划退出资金T+0日在交易所实时可用,T+1日可取。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于其它货币类集合计划。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

1、  外生流动性风险

外生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来自资产管理人外部冲击造成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样的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只证券的流动性发生一定程度的降低,造成证券持有者可能增加变现损失或者交易成本。

2、  内生流动性风险

所谓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本集合计划组合的资产需要及时调整仓位而面临的不能按照事前期望价格成交的风险,该风险可以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变现(或购买证券)时成交价格小于(或大于)事前期望价格所产生的最大成本来度量。内生流动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但其可控程度取决于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及外部冲击。

(三)管理风险及操作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动态管理的投资组合,存在管理风险。

管理人在管理本集合计划,做出投资决定的时候,会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但是这些技能和方法不能保证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结果。

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可能没有被严格执行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可能出现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自有资产、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产生利益输送。

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本集合计划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造成本集合计划资产损失。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票据等,存在发行人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五)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不同意的,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七)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经中登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1、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  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3、  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发生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短时间内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

(2)    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3)    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    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5)    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4、  管理人操作或者技术风险、电力故障等都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5、  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6、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7、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8、  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9、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10、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九)、特有风险

1)本集合计划设有巨额退出条款,当单个开放日累计净赎回额超过75%时,将进行顺延赎回。巨额退出条款仅针对提高最低保留现金金额部分,因场内交易而触发的赎回申请不做限制。

2)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或现金,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红利再投资。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

3)如果存款组合以及利率在分红权益期间发生变化等,则管理人每周披露的产品收益率与季度末收益分配时披露的产品收益率可能存在不一致。

4)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退出金额按实际申请的退出份额乘以一元确定,当期收益在收益分配日分配。

5)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解约退出时,按照当期收益分配期间收益率与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孰低的原则计付收益。

6)本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帐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

(十)自有资金参与风险

鉴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存续期自有资金的参与可能造成委托人收益稀释或者由于自有资金退出致使管理人被动变现集合计划资产导致集合计划净值受损,从而产生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的风险。为此,管理人提请委托人注意该风险。管理人将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关注计划规模变动情况,控制流动性风险。

(十一)业务特点提示

1)推广期,委托人发起签约申请,最后一日自动参与;存续期,委托人一次签约,自动参与、退出计划。推广期,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在集合计划推广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始自动参与集合计划;存续期,委托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客户参与、退出指令,投资者无需手工操作。委托人签署《集合计划定期参与申请表》后,可以通过柜台系统、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取消或接受自动参与和退出申请设置。

2)预约取款(设置资金保留额度)。由于投资者的资金余额每个交易日通过系统自动参与集合计划,投资者需要在下一个交易日取款时,应于当日1500前通过柜台或网上交易等自助交易系统进行设置,保留不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额度。

3)在推广期内,投资者仅办理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定期参与申请表的签订手续,待集合计划成立并开放后,才开始自动参与集合计划。

4)因本集合计划在1530自动参与,而大宗交易卖出资金确认时间晚于参与时间,故大宗交易卖出资金当日不能参与集合计划。

5)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6)在中国证监会明文许可后,本集合计划可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等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第 20 部分                                        合同的签署和附件

第七十条       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第七十一条             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电子合同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于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对各当事人产生效力。

第七十二条              合同的期限为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

第七十三条              《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21 部分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第七十四条            合同补充、修改的程序

1、 任何对本合同相关内容的修改,管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同意。

2、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合同补充、修改的,应于补充、修改生效后按规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合同变更方式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不同意的,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退出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明示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数量和参与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变更管理合同。

第七十五条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七十六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内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第 22 部分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指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如果或有事件发生,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前述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先向监管机构备案并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第八十条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现金管家货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章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并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并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签订日: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