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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是不是在开户中遇到了问题?可以联系客服进行解决哦
国泰海通为您提供多种开户方式:营业部开户、网上自助开户、预约开户、手机开户、95521电话预约等,本帮助仅针对网上自助开户的客户。
Q1. 我适合新开户吗?
如果您有投资理财,股票交易的需求,但是还没有在任何证券公司开立股东账户,我们建议您快捷开通以下账户:
君弘一户通:国泰海通独有的综合理财超级账户,消费支付,汇款转账,理财投资,股票交易,期货投资应有尽有,国泰海通为您的每一个明天打算。
资金账户: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的清算账户,是您投资理财的基础账户。
股东账户:您进入股票市场的通行证,拥有它您才能进行股票交易。个人仅能在沪深股市分别开立一个股东账户。
基金账户:开通简单快捷,可用于各类基金产品的购买。
Q2. 我需要准备哪些东西?
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验证您的身份信息,在开户时请您准备以下证件:
○1.您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如果您需要交易股票,一定要准备一个摄像头和耳麦(就是平时上网视频聊天的那种就可以),因为要通过视频核实本人哦。
Q3. 网上开户需要哪些步骤?
网上开户将依次为您开通基础账户君弘一户通、资金账户,然后开通用于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的账户,再绑定银行三方存管,即可进行正常交易。具体流程如下:
1.身份验证
2.开设账户
3.绑定银行三方存管 (我的银行卡不能在线绑定)
机构客户暂时不能通过网上自助平台开户,可以通过网上预约或者直接去营业部开户。开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必须经过上一年度年检,如营业执照的任何内容有变更,须出示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
2组织结构代码证原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
5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6公章
7法人章
8开户费:深圳A股股东帐户500元
上海A股股东帐户400元
Q5. 立即查找就近营业部
1. 网上自助开户支持转户吗?
网上开户支持转户,您先在其他券商销户,然后到国泰海通网上开户http://kh.gtja.com,先开通资金账户,然后在股东账户选择页面选择“我已有账户,从其他券商转入”,输入您以前开设的沪深股东账户即可。
2. 我适合转户吗?
如果您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开立股东账户,但是又希望在国泰海通开户,可以直接将您的股东账户转到国泰海通证券。
3. 我需要准备哪些东西?
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验证您的身份信息,在转户时请您准备以下证件:
1.您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4. 转户需要哪些步骤?
1.撤户手续
您需要先到原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转户手续。上海股东账户需要撤销指定交易,深圳股东账户需要办理转托管,转托管的欲转入营业部全称及席位号,
2.开立账户
此步骤跟新开户流程相似,在股东账户开设页选择“从其他券商转入”,并输入相应的股东账户代码,即可挂接。
• Q1:网上自助开户支持转户吗?
网上开户支持转户,在账户选择页面选择“我已有账户,从其他券商转入”,输入股东账户即可。手机开户目前暂时不支持转户。
• Q2:周末能不能网上自助开户?
网上自助平台支持7*24小时自助申请,资金账户可以全天候开通,股东账户在交易时间外会由系统暂存,次日替您提交开通。
• Q3:网上自助开户可以选择哪几家银行?
网上开户目前支持11家银行一站式签约,都不需要去银行柜台办理,但线上办理的流程各不相同。除11家银行外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去营业部柜台及银行柜台办理。具体的11家一站式签约银行及办理方法请参见三方存管操作指引。
• Q4:网络环境有问题?
请确保您的网络环境无代理。如您需要进行视频见证,请确保您的声卡和摄像头正常安装。
• Q5:身份验证不通过?
开户需要保证您本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如果您在银行卡验证时出现“渠道拒绝交易”的提示,可能是您输入的信息与银行卡信息不符,请在重新核对后输入。
如果遇到如下提示,说明您输入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与银行存储的信息不匹配
如果遇到如下提示,说明您输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与公安部数据库不匹配。
如果遇到如下提示,说明您在公安部数据库中无身份证头像,无法进行网上自助开户,请联系营业部办理。
• Q6:“无法识别您的身份信息,是否需要更换图片?”怎么处理
您上传影像资料后会默认根据图片识别您的身份证信息,如果全部字段都无法识别,会出现上述提示,您上传的图片可能不够清晰,如想重新上传,可以选择“是”。如果不想重新上传,选择“否”,可以继续流程,但是后续身份信息全部需要手动填写。
另外,图片信息识别率不可能达到100%,自动识别后请您务必仔细核对信息是否有错漏。如果出现信息不一致,将可能影响您的开户结果
• Q7:开通资金账户后还能重新开股东账户/办理其他业务吗?
您在任何时候都能通过验证手机号码继续流程、开通股东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在开户完成页选择股东账户“开通”,经过视频见证、数字证书安装后即可开通。需要办理其他业务,选择相应的选项进入办理流程即可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客户网上开户暨电子签名约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业务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行业业务规则等,就自然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通过网上系统向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申请开立账户,并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签署相关协议事宜,进行约定如下:
一、 公司有权对网上开户业务制定并不时调整相关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客户进行网上开户的,需严格遵守公司的业务规 则及业务流程。
二、 客户在提交申请时,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客户资料。公司有权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并通过各种渠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对于不能通过身份信息验证的客户,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开立账户。
三、 客户进行网上开户,应当通过公司见证人员的实时视频验证。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对客户的开户视频予以保存。
四、 客户网上开户申请通过审核的,可通过公司网上系统下载数字证书,并使用数字证书签署开户协议书。公司根据开户 协议书为客户开立账户。
五、 客户网上开立账户后,需配合完成公司的客户回访,其账户方可开通使用。
六、 客户知悉并确认,根据电子签名法有关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 纸质合同同等的效力;客户使用其数字证书在公司网上系统提交或者签署的所有申请表、协议书、确认书,与其书面签署 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再另行签署纸质文本。
七、 客户应对数字证书及其密码进行妥善保管,保证不将数字证书或者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于通过客户数字证书及密 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客户数字证书遗失或泄密导致他人使用其数字证书的,所有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八、 数字证书有一定的使用期限,数字证书到期后,客户应及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更新或者更换。因客户未及时更新或 更换数字证书导致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九、 客户郑重确认知晓,网上开户后,客户进行账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修改关键信息(如客户名称、证件号 码、证件类型等)的,应当到其开户营业部临柜办理,不能通过网上完成。
十、 用户知悉并理解,相较传统开户方式,网上开户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
1、 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开户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客户开户信息可能 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 互联网上存在欺诈、假冒网站等信息,致使网上开户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4、 投资者密码、数字证书存在泄露可能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5、 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开户系统不相匹配,无法完成开户流程;
6、 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开户失败或开户失误。
买者自负承诺函
本证券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4、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5、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函》、《买者自负承诺函》,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5、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协议标的
第三条 协议标的,即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资金账户
第四条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以下简称"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五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办理时甲方须出示下列证件,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本条第1项约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本人同名证券账户卡及其复印件。
由于甲方提供的前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后,须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作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资金存入方式应当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条 甲方资金账户销户,须出示第五条所列证件原件,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且只能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以银证转账方式存入。
第九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并对密码负有保密责任。甲方所有通过密码校验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第十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且该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自其资金账户回到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交易代理
第十一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需另行签订《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书》、《自助委托及开通新业务协议书》。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小键盘)委托、热键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和甲方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若甲方是通过电话录音委托的,甲方应当在委托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到乙方的营业场所补填委托单据,在这三个交易日内该电话录音作为甲方的委托凭证,由乙方予以保存。若甲方在三个交易日内补填了委托单据的,则该补填的委托单据就成为其委托凭证,由乙方予以保存;若甲方未在三个交易日内补填委托单据的,则在三个交易日后将以电脑交易记录作为甲方的委托凭证,由乙方予以保存。
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买卖证券,可以采取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等方式。
第十四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或惯例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代征税金,向甲方支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并在甲方账户中自动划转。
第十六条 乙方对根据甲方有效委托而完成的代理买卖交易所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甲方委托指令的价格被穿越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八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市场有关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信息,并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日之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二十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证书。
当述情况发生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证券交易所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要求,乙方对甲方证券交易和资金进行系统监控,当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下列情形时,将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
1、甲方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的;
2、甲方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
3、甲方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的;
4、甲方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的;
5、甲方在同一营业部投资人之间或者不同营业部固定投资人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的;
6、甲方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的;
7、乙方所属营业部根据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的;
8、乙方同一地区所属营业部或者同一营业部的客户集中买入单只证券且数量较大的;
9、甲方在单一交易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10、甲方在单一交易日内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的;
11、甲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
12、甲方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的;
13、乙方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异常情形。
乙方发现甲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且无法及时制止的,乙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甲方将证券托管或转托管在乙方处,应及时向乙方确认证券上账情况。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通过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证券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乙方应制作甲方买卖成交报告明细单,并定期交付甲方,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次交付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内,甲方确有需要的,可与乙方协商后另行提出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需另行签订指定交易协议。
第五章 网上委托
第二十七条 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基于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委托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的页面客户端委托。
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设备。
第二十八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签订《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书》后乙方为其开通网上委托。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或网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或网上委托专用密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三十四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如需当日解冻,甲方可以通过乙方的电话服务中心或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柜台申请解冻,乙方进行身份校验或审核无误后予以解冻。
第三十六条 甲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项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或新的证券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指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号(或股东账号)、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 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当本协议第二十八条列示的网上委托系统风险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章未作约定的,适用本协议第四章的约定。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四十二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法、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第四十三条 甲方办理撤销上海证券指定交易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甲方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卡到乙方柜台亲自签署有关文件。 授权代理人可凭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甲方身份证明及上海(深圳)证券账户卡办理。
第四十四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或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的各种协议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及资金账户销户业务。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通过乙方的自助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七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四十八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甲方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变更和撤销等应当在乙方柜台进行,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
第五十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必须到乙方柜台书面通知乙方或及时提供经国家公证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通知乙方,否则,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将签署和变更后的授权委托书或对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文件交乙方保管,且该等文
第五十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指令,视同甲方本人委托并由甲方承担该委托的结果。
第五十四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乙方人员(包括乙方所有员工、经纪人、从乙方获取客户开发报酬的任何人员)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五十五条 因甲方授权代理人原因而引起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五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前述约定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所列处分措施予以违约救济。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及如何采取前述约定的救济措施,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当乙方发现甲方出现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时,乙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制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冻结证券、限制取款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七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其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同意集中交易结束后,由乙方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证券账户与乙方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
对于根据登记公司安排可以采取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收的情况,甲方应当确保账户中留有充足的证券或资金用于交收。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交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甲方账户证券或资金余额不足;
2、 交易对手方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或资金余额不足;
3、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履行与乙方的交收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甲方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甲方。本条约定不具有排他性,不意味着乙方仅可采取本条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及如何采取本条项下约定的救济措施,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视为乙方放弃相应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如果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
第六十一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证券交易委托、资金转账委托、客户资料修改等)均视为甲方行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许可或授权,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因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约定可被存管银行获悉的除外。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六十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因他人伪造(变造)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和资金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有过错的,应由乙方先予承担,再依法追偿相关损失。
第六十四条 当甲方遗失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乙方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五、六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八条 因甲方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及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六十九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权或财产归属的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办理。
第七十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制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第七十三条 甲方的委托凭证是指其柜台委托所填写的单据、非柜台委托所形成的乙方电脑记录资料。
第七十四条 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七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任何一种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七十八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则及行业规章。
第七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至销户或第四十四、四十五条所指情形发生时止。
第八十条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网上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 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 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 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 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6、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证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恶意误导。
7、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有软件自带证书密码加密的身份识别方式,甲方充分了解和认识这种加密方式从事网上交易,存在的安全性方面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二章 网上交易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交易"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甲方还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本人的资金及股票余额、明细,设定、修改本人的交易密码,并可以获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时股票行情等公开信息及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三条 甲方为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四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保证用于网上证券交易委托的电脑系统管理安全、可靠。对于因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交易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交易。
第六条 凡使用甲方的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交易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交易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若甲方不办理其他委托交易方式的,在无法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时,产生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交易被冻结后,甲方可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九条 甲方对通过乙方网上交易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参考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同意不得向他人传播或扩散。
第十条 为了甲方的交易安全,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用,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不为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九、十、十一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交易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甲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选择本协议并在签署表上签章,即视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自助委托及自助开通新业务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通过自助方式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自助委托
第一条 术语释义
自助委托:指投资者通过电话、可视电话、钱龙热自助系统或小键盘自助系统等向券商计算机系统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相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委托方式,但不包括使用电脑和手持设备通过互联网向券商计算机系统输入委托指令实现证券买卖委托和相关信息查询的委托方式。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的自助委托方式,以乙方实际提供且的自助委托方式为准。
第三条 交易密码是甲方进行自助委托的唯一凭证。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务必注意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凡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二章 自助开通新业务
第六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为了方便甲方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的服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CALL-Center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委托、国泰海通网站和网上交易以及乙方认可并提供的其它自助服务系统,自助开通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
第七条 新的委托交易方式和新的证券交易品种的业务内容、是否开通以及开通时间等,由乙方根据业务特点和操作流程决定。
第八条 甲方自助开通新的交易方式和新业务品种,视为甲方已充分掌握该类操作方式的相关细节和注意事项,了解该种交易方式和业务品种的各类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甲方申请开通新的交易方式和新业务品种,应当通过乙方的CALL-Center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委托、国泰海通网站和网上交易等方式,输入个人的账号和密码,经过乙方电脑系统验证无误后,乙方视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和有效的开通业务请求,即可为甲方开通该类业务,甲方应当自行承担新业务开通及相关交易的结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对因不可抗力,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其它因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中选择本协议并在签署表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协议发生法津效力。
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签署表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风险提示函》、《开放式基金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君行天下"业务客户告知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书》、《自助委托及自助开通新业务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完全同意并接受除 ___________________(若无请填写"×",若不填写视同为无。) 之外的所有上述协议书的内容和条款,并就此确认:自协议双方在本签署表上签章之日起,上述全部协议生效。
重要提示:
1、 甲方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注意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同时还应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2、 乙方人员(包括乙方所有员工、经纪人、从乙方获取客户开发报酬的任何人员,下同)均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若甲方坚持将交易密码或资金密码告知乙方人员,并委托其办理相关业务,则乙方将视其为个人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3、 甲方在乙方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如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虚假、无效,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4、 甲方与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证券营业部发生纠纷时,可拔打乙方客户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申请调解,电话号码:95521
甲方(投资者)签章 乙方(证券营业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君行天下"业务客户告知书
[君行天下业务的内容] 君行天下业务是指国泰海通证券公司在公司营业部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在公司内任一营业部(以下简称为"受理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时,可以指定自己成为另外一个营业部(以下简称为"归属营业部")的客户;同时已是国泰海通证券的客户,可不受开户营业部(即归属营业部)的限制,前往国泰海通的任何一个营业部(即受理营业部)办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业务(与前述开户业务合称为"基础业务"),从而给客户以就近服务的便利。基础业务的具体范围以国泰海通证券公司的制度规定为准。
[受理营业部与归属营业部的关系] 客户跨营业部办理开户业务时,受理营业部与归属营业部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受理营业部代理归属营业部收集、审核客户资料,与客户签署《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生效后,客户关系属于归属营业部,后续服务由归属营业部向客户提供。
[受理营业部盖章的效力] 受理营业部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视为归属营业部同意签署《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生效后对客户和归属营业部具有约束力,《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客户和归属营业部承担。
[争议解决方式] 客户跨营业部办理开户业务发生争议时,可拨打国泰海通证券95521服务热线进行投诉;若需向监管机关投诉,应通过归属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投诉;若需诉讼,应向归属营业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约定与本告知书不一致的,以本告知书为准。
《互联网自助增设开放式基金帐户协议书》
敬告客户,在您自助增设开放式基金帐户之前,请您详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当您点击本协议的【我理解并接受上述条款】之后,即视为签署本协议,您可以通过国泰海通证券互联网站(www.gtja.com)自助增设开放式基金帐户。
二、凡使用您的帐号和密码在国泰海通证券互联网站办理的开放式基金帐户业务,均视为您本人亲自办理的有效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本人承担。
三、您必须按照操作提示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四、国泰海通证券是您申请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负责将您的申请数据传送至基金管理公司,但申请数据的最终确认结果由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过户登记机构负责。
五、在提交增设开放式基金帐户申请之后,您可以通过国泰海通证券互联网站“基金帐户资料查询”功能,确定开户状态,并获取帐号资料。
六、对以下原因造成的后果,国泰海通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您未完整、真实、准确地填妥各项申请内容,或未附上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2. 因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而使各类申请无效;
3.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4. 其他非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过失造成的原因,如突发性的通讯、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七、国泰海通证券慎重提醒您:
1. 基金以往的经营业绩,不代表基金的未来业绩,基金管理人除尽诚信的管理义务外,不负责基金的盈亏,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请您详阅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并自愿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您投资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和其他经济责任。
八、本协议书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您签署的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的一部分,本协议未尽事宜受您签署的系列证券交易开户文件所共同约束。
开放式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人: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LOF、境内ETF(针对沪深证券市场的ETF,可细分为境内单市场ETF、沪市境内跨市场ETF、深市境内跨市场ETF)、跨境ETF(针对境外证券市场的ETF)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开放式基金投资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特制订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重要提示
1、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全部风险,我们将保留修改本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的权利。投资人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
2、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与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开放式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情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投资人通过本公司进行境内ETF及跨境ETF认购、申购、赎回交易之前,必须签订本风险揭示书。本风险揭示书适用于投资人通过本公司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全部ETF产品。境内ETF、跨境ETF产品业务规则以招募说明书为准,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并了解;
5、投资人须通过基金适当性管理进行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的评测,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务必认真阅读并了解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申购基金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同时,投资人应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将基金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工具,树立长期、稳健、防范风险的投资观念。
二、投资人投资开放式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可能导致的损失。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等。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五)合规风险
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七)ETF基金特有风险
1、ETF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ETF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ETF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其中,跨境ETF因与主权国家或地区风险密切相关,标的指数所涵盖的国家或地区未来经济的发展、该国家或地区可能对市场进行的直接经济控制或影响市场正常运作的突然性政策措施,这些不确定性因素也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3、ETF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和新股市值配售收益,成份股停牌或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各种费用和税收的存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等原因使ETF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另外,对于跨境ETF,其现金管理、外汇风险管理,也会导致产生跟踪误差;
4、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ETF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另外,对于跨境ETF,由于基金管理人受外汇额度管制的限制,当额度用完时,跨境ETF的套利机制失效,可能导致基金出现大幅溢价,使投资人投资ETF的风险与成本增加,产品效率降低;
5、ETF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ETF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6、总额控制风险。跨境ETF申购、赎回分别设定日内累计总额上限,交易系统实时分别计算和控制当日的累计申购量、赎回量不超过申购总额、赎回总额,交易系统对超出限额后的申报整单作自动失败处理,从而导致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7、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对于境内ETF,因基金在申购、赎回清单可能不会对所有的成份股允许使用现金替代,而且现金替代比例会设置现金替代上限比例进行控制。所以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购入申购所需的足够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对于跨境ETF,当投资人申购、赎回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在交收日分别备足足额申购资金、基金份额。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资金、基金份额,则导致申购或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
8、投资人无法赎回ETF的风险。ETF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9、“赎空”风险。由于境内ETF基金持有证券或现金数量不足应付赎回所导致的“赎空风险”。例如,基金持有某股票950万股,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该股数量为10万股,假设当天基金净赎回量为100个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此时便会出现“赎空”情形。同理,如基金持有现金45万元,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必须现金替代金额为5000元,假设当天基金净赎回量为100个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此时将出现基金现金不足情况;
10、撤单风险。跨境ETF申购、赎回申报一旦作出,则不能撤单。申报的结果须投资人承担;
11、套利风险。由于跨境ETF投资人从事套利活动时不能直接买入或卖出一篮子标的指数对应的成份股,而要通过在境外市场以成份股或股指期货交易等方式来进行间接套利,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12、交收制度差异风险。跨境ETF申赎业务均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较境内ETF有所差异。由于交收当事方可能出现的交收违约,导致投资人面临交收风险;
13、交易时差风险。由于境外市场与国内市场存在节假日、交易时间差异,交易的时差性可能使投资人不能同时根据两边市场的运行特点做出决策,加大了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14、申购、赎回与交易规则差异风险。境内单市场ETF、沪市境内跨市场ETF、深市境内跨市场ETF、跨境ETF对申购、赎回与交易的规定存在差异,投资人可能因不熟悉规则导致未能实施预期投资行为。
15、涨跌停板的风险。境外市场可能不设涨跌停板,而国内市场规定股票、上市基金涨跌幅不得超过正负10%。当跨境ETF对应的标的指数涨幅超过10%时,套利投资人可能会将跨境ETF价格推至10%的涨幅上限,套利机制失效;需要购买跨境ETF的投资人只能进行申购。反之亦然;
16、汇兑风险。跨境ETF以投资海外市场为主,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导致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变大,进而导致投资人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17、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证券交易所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ETF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18、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使投资人利益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或者投资人将面临远高于正常情况下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退款或补款;
1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0、退市风险。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八)沪市境内跨市场ETF特有风险
1、根据沪深300ETF的交收制度安排,投资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ETF份额及其所对应的深市组合证券现金替代资金,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T+1日安排“逐笔全额结算”,如发生交收失败,将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全额获得T日申购未卖出的ETF份额,由此可能给投资人的利益带来损失;
2、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在不超过深市组合证券有交易的2个交易日内买入深市组合证券(申购)或卖出深市组合证券(赎回),交易价格及其交易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费用、税收等)均由申购赎回投资人承担。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技术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不承担由此给投资人带来的任何损失;
3、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人赎回获得的组合证券当日可卖出。按照现有结算制度安排,本条可理解为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天可卖出,当天未卖出的基金份额于T+1日进行交收成功后,T+2日方可卖出和赎回。
(九)深市境内跨市场ETF特有风险
深市境内跨市场ETF的申购、赎回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人需要参与ETF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十)其他风险
1、第三方机构服务风险:
(1)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券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基金管理人或代理券商交收违约导致投资人的组合证券被登记结算机构扣划的风险。
2、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发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3、新投资工具风险
随着符合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4、密码失密风险
由于投资人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发生的可能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在投资人进行证券交易中他人做出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属于无效承诺。
三、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的特定风险
证券公司作为开放式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负责传送申请数据,但申请数据的最终确认结果由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对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后果,作为发售代理机构的券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未完整、真实地填妥各类申请表的内容,或未附上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2、因不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而使各类申请无效;
3、由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过错,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
4、其它非由发售代理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况,如突发性的通讯、设备故障,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
四、有关ETF基金的其他约定
1、投资人用于申购境内ETF基金份额一篮子股票的托管份额以证券交易所托管份额为准;
2、如果发生ETF现金替代或现金差额需扣款的情况,发售代理机构有权从投资人资金账户中划扣应补缴金额,若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投资人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补足相应欠款。若投资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欠款,发售代理机构有权按照欠款金额将投资人账户内相应证券进行抵扣,或保留追讨的权利。欠款账户不得办理撤指定、转托管或销户手续;
3、投资人在进行申购赎回ETF业务操作时,发售代理机构有权根据投资人当天进行基金交易的规模,在投资人账户中按照交易规模一定比例设定“禁取资产”额度,“禁取资产”在相应交易完成前可用不可取;
4、如果个人投资人在发售代理机构提交认(申)购境内ETF的股票属于《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限售股”范畴,发售代理机构有权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数量,在资金账户中按其应预缴个人所得税款扣划资金,若资金账户中余额不足,发售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投资人的认(申)购交易请求;
5、如果发生ETF现金替代或现金差额需退款的情况,本公司将在对应业务的交收款项清算交收到账后,退还投资人对应款项。本公司不对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投资人款项未及时到账等非自身问题承担责任;
6、本公司暂不允许投资人针对上交所跨境ETF基金进行“基金空赎”操作。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申明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充分理解所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投资本基金的相关风险及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投资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电子签名约定书
委托人(名称):
证件类型: 号码:
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本着提高合同签署效率的目的,委托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推广机构三方就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参与由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委托人、管理人、推广机构三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参与由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委托人通过身份验证登陆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本的,视为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本。
委托人应妥善管理密码,经委托人密码登陆委托人账户后的所有操作视同委托人本人行为,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 : 管理人: 推广机构: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汇通天下业务开通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国泰海通证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汇通天下业务开通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汇通天下业务”指甲方根据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布业务指令,通过乙方君弘一户通终端系统或乙方业务规则指定的其他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其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下简称“证券资金”)与甲方本人或他人商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相互汇划的业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君弘一户通账号、身份证号、证券资金账号、各类密码、数字证书、开通服务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密码”指甲方确认身份的字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君弘一户通登录密码、资金汇划密码和动态密码。动态密码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到甲方预留的手机上。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业务指令”指甲方通过乙方系统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查询、资金汇划等电子指令的统称。
“业务规则”指乙方不时修订并发布关于汇通天下业务的相关制度、章程、指引及规则文件。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或业务规则规定的其它途径开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开通汇通天下业务。
开通汇通天下业务的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证券资金汇划,以及申请开通或变更汇通天下业务所提供的其他功能,具体服务内容以乙方业务规则规定为准。
对于乙方汇通天下业务各项已有或新增服务功能,乙方有权自主决定随时主动提供或经甲方向乙方申请批准后予以提供。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乙方提供的汇通天下业务,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将有权根据业务内容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办理汇通天下业务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汇通天下业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95521”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汇通天下业务,应遵守业务规则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甲方应当根据乙方业务规则要求办理开通、注销、变更汇通天下业务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按乙方业务规则要求在相关办理文件上签名确认。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做好及时更新,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的君弘一户通账号、证券资金账号、身份证号、密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是甲方进行汇通天下业务的重要要素,甲方承诺由本人妥善保管,并保证不将该等资料或物品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对因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该等资料或物品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甲方完成的行为,甲方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除非乙方系统明确许可并提供变更或撤销操作,否则甲方已发出业务指令后,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业务指令。
(四)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动态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为安全起见,乙方提醒甲方:甲方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或者系统办理汇通天下业务,甲方应按照乙方公布的下载方式下载软件或客户端,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使用汇通天下业务。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乙方汇通天下业务。
(六)甲方应按照业务规则发送业务指令。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执行其业务指令有误,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与乙方联系。甲方办理汇通天下开通业务,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手机号正确;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用于安全认证的动态密码短信,甲方须确认短信发送编号、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动态密码。非乙方原因(例如短信网络原因造成迟延、信息丢失,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手机关机、欠费停机、手机号码变更,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未正确操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以及导致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发生密码、数字证书发生泄露、丢失或毁损、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停机或手机号码变更等情况,应根据乙方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办理挂失、更换、重置或手机号码变更等手续;甲方的动态密码、数字证书到期的,应办理更换等手续;否则可能产生无法正常使用汇通天下业务功能、证券资金安全性降低等各类风险。甲方承担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办妥相关手续并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八)甲方在使用汇通天下业务过程中,所提供的除手机号码外的注册信息如需更改,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在上述手续办妥并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应保证办理汇通天下业务的支付能力,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各类款项、拒绝履行本协议义务。
(十一)甲方不得通过乙方系统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系统的正常进行。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汇通天下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或规则。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汇通天下业务,应主动向乙方申请办理汇通天下业务的注销手续,否则由其自身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十四)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资产来源合法,同时承诺其利用乙方账户和系统进行的资金汇划业务用于合法用途,不进行任何洗钱活动。
(十五)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汇通天下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确保其向乙方出示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的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十六)甲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主管机关规范性文件和乙方的反洗钱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系统等渠道公布。
(二)乙方有权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主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或者变更汇通天下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系统或营业网点公布后生效,甲方同意乙方从其资金账户主动逐笔扣收资金汇划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乙方有权对汇通天下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根据系统升级、资金清算等需要不经通知甲方即暂停汇通天下业务。对已发出的指令,甲方可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是否继续执行该指令或改用其它方式支付,如选择继续执行,该指令将在系统中暂存并在系统恢复后予以执行。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恶意操作、恶意攻击、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汇通天下业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汇通天下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汇通天下业务。
(五)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的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君弘一户通账号、证券资金账号、身份证号、开通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汇通天下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
2.乙方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的真实性。
3. 乙方执行甲方业务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甲方资金账户内余额不足。
5.甲方证券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6.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则正确操作。
7. 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8. 甲方资金账户存在未履行完成的清算手续。
9.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上述不可抗力是指乙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军事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火灾、爆炸、地震、核事故、水灾、影响设施的断电、非常恶劣的天气条件等;此外,基于网络的特征,不可抗力还包括互联网服务、电信业务、电力供应的中断或停止,金融欺诈、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
(七) 如甲方因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从乙方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证券资金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跨行转帐服务。
(八)乙方有权通过网站、系统或营业网点公告形式变更汇通天下业务的服务范围、业务规则及协议,并在网站、系统或营业网点公布后生效,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汇通天下业务的,视同接受变更内容。
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汇通天下业务,但在申请终止汇通天下业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系统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九)若发生可能导致资金汇划风险的,乙方有权将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作废。乙方应通过适当方式将作废的信息告知甲方,并应甲方要求为甲方进行更换。
(十)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使用汇通天下业务期间或乙方终止提供汇通天下业务后,有权保留甲方使用汇通天下业务期间所形成的相关信息数据,同时该授权不可撤销。甲方授权乙方可基于更好为甲方服务目的,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上述保存信息数据,且授权期限无限制,并不因为此协议提前终止或届满而终止授权。
(十一)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有权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十二)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国家机关的要求对甲方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进行调查并向相关国家机关提供上述信息。
(十三)如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乙方有权中止为其办理汇通天下业务。
(十四)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涉嫌洗钱行为的,乙方有权向国家反洗钱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证券业务主管机关报告,并根据上述机关的要求中止为甲方办理汇通天下业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账户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汇通天下业务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汇通天下业务开通手续,并按甲方开通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汇通天下业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汇通天下业务咨询服务。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甲方理解并同意,针对乙方提供的汇通天下业务,乙方仅负责在承诺的时限内向相应银行发送业务指令,由相应银行配合进行汇通天下业务操作;乙方并不保证在规定时限内一定能够到账。因银行方面原因致使到账延误的,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处理。
(七)如甲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全由于乙方的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汇通天下业务操作的失败或错误,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即银行手续费),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甲方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汇通天下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汇通天下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21”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对产生汇通天下业务差错的原因,可归咎于数字证书或其他第三方的,由甲方与认证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双方解决,乙方应协助双方沟通。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仲裁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汇通天下业务受甲方君弘一户通账户状态的制约,如君弘一户通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君弘一户通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汇通天下业务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它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甲方在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甲方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机关规定等的调整,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之相冲突的,相冲突的条款自动失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管机关规定等的调整,导致本协议与之相冲突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在终止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并应承担其后果,但乙方汇通天下业务规定中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退还已收取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当甲方在乙方非柜面渠道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时,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与其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第九条 其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以及相关词语定义适用业务规则中的规定。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使用乙方汇通天下业务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完全接受乙方的业务规则。
君弘一户通身份认证产品使用协议
甲方(客户)、乙方(国泰海通证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使用君弘一户通身份认证产品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君弘一户通身份认证产品(下文简称本产品):指的是甲方在乙方开立君弘一户通账户,通过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资金汇划、消费支付等业务时用于识别身份信息的数字证书产品,本协议中“本产品”的范围以乙方业务规则为准。
君弘一户通身份认证产品密码(下文简称产品密码):指的是根据乙方业务规则事先设定的数字证书密码。
君弘一户通密码:指的是君弘一户通账户交易密码、资金密码和支付密码的统称,用于君弘一户通账户综合理财功能身份校验。
业务规则:指的是乙方不时修订并发布关于综合理财身份认证产品的相关制度、使用说明、操作规程、指引及规则文件。
第二条 使用本产品的服务内容
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使用君弘一户通身份认证产品的,在通过乙方系统登录时,需输入设定的君弘一户通密码和产品密码。
第三条 使用产品申请、变更及注销
(一) 申请
1、甲方需使用本产品的,应当向乙方提交使用申请。甲方申请使用本产品,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办理。本产品的使用申请需甲方本人(或者机构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乙方不接受甲方(自然人)的代理人提交的申请。
2、甲方通过乙方审核后,乙方向甲方交付本产品并在申请日后壹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本业务。
(二) 变更
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2、甲方需要变更身份认证方式的,应当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办理变更手续。
3、甲方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产品挂失手续,乙方审查通过甲方申请的,甲方申请的本产品将被锁定使用。
4、甲方遗忘数字证书密码的,应当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则初始化数字证书并且更新证书。
(三) 注销
甲方申请注销本业务的,应当到乙方开户营业网点提交注销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注销。。
第四条 甲方主要权利
(一) 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有权领取本产品实物,并依据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的身份认证产品服务提出变更;
(三)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的身份认证产品服务提出注销申请,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甲方主要义务
(一) 甲方应当为已与乙方签署君弘一户通开户协议,与乙方建立综合理财服务关系的客户;
(二)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相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本产品的服务。由于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三) 甲方在使用本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协议(包括所附风险揭示书)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等渠道发布的本产品的业务规则等。
(四)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所制定并公布的产品使用费用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
(五) 甲方不得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发送不合法的、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 甲方对保管本产品实物、产品密码和君弘一户通密码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将本产品或其密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员工)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员工)使用。甲方对通过产品密码及君弘一户通密码双重校验的交易予以承认。无论甲方实际上是否将本产品、产品密码或君弘一户通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乙方对于通过了甲方产品密码及君弘一户通密码双重校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行为。
(七) 本产品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由于无法正常使用本产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主要权利
(一) 为不断改进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交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 为保障甲方的交易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方式、交易风险等因素的不同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方式、操作流程等可能有所不同,甲方应当遵守。
(三)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业务需要对身份认证产品的业务规则或者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对客户权利义务变更调整的,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包括网站或者营业网点等渠道)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调整内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本协议,但在申请终止本协议前,仍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本协议,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四) 乙方有权制定本产品使用的相关费用标准,甲方应当遵守。
第七条 乙方主要义务
(一) 乙方应当及时受理甲方使用本产品的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及时予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交付产品实物。
(二) 对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三) 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除非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关另有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八条 数字证书产品的证书自乙方将产品交付甲方之日起开始有效,甲方应根据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及时办理更新业务。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 本协议到期的;
(2) 甲方提交注销申请并通过乙方同意的;
(3) 甲乙双方的综合理财服务关系终止的;
(4)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者乙方制定的关于本业务的操作规程的,被乙方取消甲方使用本产品及其相关功能的资格;
(5) 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事项发生的。
第十条 协议终止后,甲方无须退回本产品,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因出现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情形,或因出现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因素,或者出现《君弘一户通身份认证产品使用风险揭示书》中所述情形,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纠纷,双方同意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国泰海通身份综合理财认证产品使用风险揭示书》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协议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当甲方在乙方非柜面渠道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时,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与其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第十五条 提示条款
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对相应条款做了详尽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君弘一户通身份认证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身份认证产品是电子产品并且连接开放性的互联网,投资者在决定使用身份认证产品前,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事项,并在充分评估、并确定能自行承担如下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后谨慎做出决定:
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身份认证产品的使用会不时发布相关使用说明、操作规程、业务规则等,该等使用说明、操作规程、业务规则在发布后即生效,并根据使用协议对投资者与公司双方产生拘束力。投资者应自行关注并仔细阅读相关使用说明、操作规程,因违反或不熟悉相关规则和使用方法而产生的风险需由投资者承担。
二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产品实物、产品密码及投资者的密码,不得将身份认证产品或其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如发生认证产品遗失或转借给他人使用,投资者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 身份认证产品的使用,对于操作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手机等)的系统及相关软件有一定的要求,投资者所使用的操作媒介不符合配置要求或者发生故障的,将导致身份认证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从而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四 投资者选择使用君弘一户通身份认证产品的,有使用年限的限制,需要用户到期更换。如果未及时更换,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进行正常交易。如果较长时间不使用或者错误使用数字证书,可能需要与认证服务器做时钟同步或者事件同步等操作,为投资者的交易认证带来延时。
五 投资者选择使用君弘一户通USBKey系列产品的,由于USBKey的使用需要先正确安装产品驱动,其正常运行也依赖于产品驱动的正常运行,而操作系统或IE浏览器等的升级可能带来驱动程序不工作或者工作异常,从而导致发生认证故障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交易。
六 由于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认证服务器有可能发生故障。在发生故障时,为保障投资者能进行正常交易活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有可能暂停认证产品的认证功能,对此,投资者应予以完全的认可。
请投资者务必注意:
本风险揭示书为投资者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君弘一户通身份认证产品使用协议》的组成部分,根据协议约定,在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后,上述所列风险事项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承诺,不因本风险揭示书列示事项导致的任何损失向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本人已全面知晓并理解《君弘一户通身份认证产品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在使用本身份认证产品过程中由于上述风险事项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电子签名承诺函
本证券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1、本投资者同意自签订本电子签名承诺函之日起,在参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各项业务过程中使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本投资者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国泰海通证券的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同意签署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2、本投资者将妥善管理密码、数字证书(如有)等身份验证信息,经本投资者身份验证登录本投资者账户的所有操作视同本投资者本人行为,本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君弘一户通账户开通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国泰海通证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开通君弘一户通账户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第二条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1、君弘一户通账户: 指乙方为了方便甲方管理所有其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营业部开立的相关同名账户,全景化向甲方及乙方展示甲方投资资产,在综合理财服务平台为甲方建立的一个统一管理账户。
2、综合理财功能:指甲方通过君弘一户通账户或通过君弘一户通账户登录添加在君弘一户通账户中的证券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等相关同名账户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查询、交易、转账和支付的功能,具体功能以乙方不时修订并发布的相关制度、指引及规则文件(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为准。
3、君弘一户通账户密码:君弘一户通账户密码是君弘一户通账户交易密码、资金密码和支付密码的统称,用于君弘一户通账户综合理财功能身份校验。
4、证券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资金账户,与甲方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5、信用资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账户,与甲方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6、期货保证金账户:指甲方作为期货客户与国泰海通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期货公司为甲方在期货公司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7、资产管理账户:指甲方作为资产管理客户与上海国泰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后,资产管理公司为甲方在资产管理公司处开立,用于委托交易的资金账户。定向资产管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资产管理公司为甲方在托管行开立的在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同步。
8、相关同名账户:指添加在甲方君弘一户通账户下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等账户的统称。
第二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甲方需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及要求开立君弘一户通账户,办理时甲方须按照乙方业务规则提供资料并按乙方要求如实填写《综合理财服务协议书》。
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开设君弘一户通账户时,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君弘一户通账户密码(以下简称 “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避免将本人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谨慎保管数字证书(如有),不得将数字证书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于数字证书损毁、遗失和/或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君弘一户通账户密码或数字证书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办理密码重置或挂失业务,在密码重置成功或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君弘一户通账户号、君弘一户通账户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查询、交易、转账和支付负责。甲方所有通过上述信息校验发出的查询、交易、转账和支付指令,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开立君弘一户通账户后,在符合乙方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有权将已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相关同名账户添加到君弘一户通账户中,甲方添加前应当接受乙方对上述相关同名账户密码的校验,校验通过后账户添加成功。甲方的相关同名账户密码变更后,甲方如需通过君弘一户通账户访问相关同名账户,须再次接受乙方对相关同名账户密码的校验。
第七条 甲方享有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利用君弘一户通账户查询相关同名账户、登录相关同名账户进行交易、转账和支付的功能,乙方有义务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校验甲方君弘一户通账户账号、甲方君弘一户通账户密码和相关同名账户密码等身份校验信息,校验通过后,乙方方可接受甲方的指令。
甲方君弘一户通账户账号及君弘一户通账户密码经乙方校验通过后登录相关同名账户,视作乙方已校验通过甲方君弘一户通账户密码和相关同名账户的密码。
第八条 乙方通过君弘一户通账户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全部交易的查询及资金和证券对账均以相关同名账户开户单位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九条 甲方为登录君弘一户通账户进行查询、交易、转账和支付时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或者变更相关服务功能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其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根据系统升级、资金清算等需要不经通知甲方即暂停君弘一户通账户查询、交易、转账和支付等综合理财功能,甲方应通过其相关同名账户已开通的网上委托、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委托方式下达查询、交易、转账和支付等委托指令。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签署本协议即甲方授权乙方有权通过其工作平台查询甲方君弘一户通账户及相关同名账户的资产状况及交易记录。
第三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第十三、十四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查询、交易、转账和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应及时拨打服务热线“95521”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仲裁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系统或经营场所发布并经5个工作日后生效。
第十九条 乙方修改本协议应在乙方网站或系统予以公告并经5个工作日后生效。甲方不同意协议变更的,应在公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注销君弘一户通账户,逾期未销户的,视为同意修改协议。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一致认为,乙方业务规则赋予乙方的权力是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甲方风险之必须,该等业务规则以在乙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交易系统通知等方式向甲方发出,于该等业务规则发出当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随着证券市场的创新,君弘一户通账户及相关同名账户所具备的业务功能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业务功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将视该项新功能的具体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业务功能时,应按照乙方业务规则输入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其为甲方本人操作办理, 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本人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则及行业规章。
第二十三条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委托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乙方业务规则执行。乙方业务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当甲方在乙方非柜面渠道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时,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与其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关于客户相关同名账户密码校验的相关约定与甲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理财服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您,综合理财服务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并郑重考虑是否参与综合理财服务业务。
一旦您作出参与综合理财服务的决定,该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将由您承担。
一、 投资者在参与综合理财服务交易前,应了解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是否具有开展综合理财服务业务的资质。
二、 投资者通过登录理财一户通账户,可实现对本人证券资金账户、信用
资金台账账户、期货资产账户、资产管理资金账户的查询与交易功能。投资者应
妥善保管身份证件、证券资金账号、数字证书、数字证书产品密码、证券交易密
码、资金密码、一户通帐户密码等。由于上述信息或密码被泄露或被窃取所致的
风险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三、 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和核对综合支付记录。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
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通过客服中心或柜面办理数字证书挂失或重置证券
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一户通帐户密码等。
四、 投资者办理综合支付业务时,如存在证券资金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
有权机关冻结、账户存在洗钱与交易不真实或其他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况时,国泰
君安可能无法执行您的业务请求。
五、 综合理财服务人员为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等服务时,因投资者要求或
服务人员失误,有可能未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在产品风险评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等级的匹配方面,作出超出适配范围的建议。
六、 国泰海通、人民银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公司
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七、 综合支付业务数据传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系统遭到恶意攻击、系统缺陷
被黑客利用、计算机病毒入侵等风险,并将支付环节的风险传递至证券交易环节,
影响正常交易。
八、 在综合理财服务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国泰海通、人民银行、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转帐、支付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九、 综合理财服务业务可能面临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因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经中国人民银行终止业务等风险。
十、 如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国泰海通有可能按规定暂停或取消综合支付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并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十一、 鉴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质,国泰海通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黑客攻击、网络病毒、银行系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银行政策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等在内的任何影响平台、系统运营之情形不承担责任。
十二、 在综合理财服务业务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综合理财服务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综合理财服务业务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各项风险,审慎决定是否开通综合理财服务。
本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充分知晓综合理财服务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愿意承担综合理财服务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署: 日期:
(注:自然人投资者,请签字;机构投资者,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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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如何正确安装控件?
当您看到下图界面时,请点击“立即安装”按钮。同时密切关注浏览器是否有弹出提示。
以IE9为例,浏览器提示会出现在屏幕下方,请点击“运行”按钮,系统将自动开始下载控件。
下载完成后,会自动提示安装。看到下图界面时,请点击“下一步”开始安装。
安装成功后,请点击“刷新”按钮,一般即可继续开户流程。
如果刷新后无效,会看到下图界面。
原因1:请确认您是否执行了控件安装程序。
解决方法:参考 Q2: 如何查看本机是否成功安装控件?
原因2:是否在当前页面出现此网站需要运行加载项的提示?如出现,请选择允许。
解决方法:请点击右下角“允许”按钮。(注:不同版本浏览器出现的位置可能不同,凡遇到Guotai junan 标识的,请都设为允许)
原因3:如果还是不能正常加载,请尝试在Internet选项-高级中重置浏览器。
解决方法:点击IE浏览器中的“工具”菜单,找到“Internet选项”菜单并点击。选择“高级”标签,点击“重置”按钮。
在弹出的界面中,选中“删除个性化设置”后,点击“重置”按钮。然后重启浏览器即可。
• Q2:如何查看本机是否成功安装控件?
打开系统目录,进入C:\gtja\gtjakj\0.96,检查下图中的文件是否存在。如果没有此目录,您可能未安装控件,建议重新下载安装。
• Q3:已安装的控件是否正常工作?
1.点击IE浏览器中的“工具”菜单,找到“管理加载项”菜单并点击。
左侧的“加载项类型”选择“工具栏和扩展”,显示选择“所有加载项”,右侧选择“Guotai junan Securities Co.Let.”。
查看该菜单下的所有子菜单状态是否为“已启用”,如果是“已禁用”,请点击右下角的“启用”按钮,然后关闭界面,重新启动浏览器。
2.测试视频控件是否正常工作。
在浏览器打开http://www.anychat.cn/web/ ,如果看到下图界面表示视频控件正常工作 。
如果看到下图界面表示视频控件未正常工作,请检查控件是否已安装或已启用(注:不要在此测试页面点击下载安装)
3.测试证书安装控件是否正常工作。
在浏览器打开http://test3.gtjadev.com:8003/qptkh/test/keytool.html ,如果看到下图界面并且点击“版本”按钮能显示版本号,表示证书安装控件正常工作 。
如果看到下图界面并且点击“版本”按钮不显示版本号,表示证书安装控件未正常工作,请检查控件是否已安装或已启用。
4.测试签名控件是否正常工作。
请根据您的浏览器选择测试地址
IE32位浏览器打开http://test3.gtjadev.com:8003/qptkh/test/test_ie_32.htm
IE64位浏览器打开http://test3.gtjadev.com:8003/qptkh/test/test_ie_64.htm
非IE浏览器打开http://test3.gtjadev.com:8003/qptkh/test/test_not_ie.htm
如果看到下图界面并且点击“版本”按钮能显示版本号,表示证书安装控件正常工作 。
如果看到下图界面并且点击“版本”按钮不显示版本号,表示证书安装控件未正常工作,请检查控件是否已安装或已启用。
• Q4:点击“安装数字证书”时,弹出证书界面后,该如何操作?
在开户过程中,如果看到下图界面,请点击“确定”按钮。
如果您点了“取消”按钮,可以再次点击“安装数字证书”,打开该界面。
• Q5:点击“下一步”时,出现证书选择界面后,该如何选择?
在开户过程中,如果看到下图界面,您可以选择以下2种方法之一进行操作。
方法1:点击“取消”按钮,根据证书删除操作,删除过期证书,然后重新点击页面的“下一步”按钮。
注意:您可能需要多次点击“取消”按钮,属于正常操作,请耐心点击。
方法2.选择截止日期最新的一个,点击“确定”按钮。
注意:您可能需要多次点击“确定”按钮,属于正常操作,请耐心点击。
如果截止日期没有显示具体时间,请选择一个证书后,点击“查看”按钮。
在弹出的界面中,点击“详细信息”标签,查看“到”字段中的时间。
• Q6:存在多个证书时,该如何删除过期证书?
1.点击IE浏览器中的“工具”菜单,找到“Internet选项”菜单并点击。
2.在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内容”标签。
3.在内容标签下,点击“证书”按钮。
4.在弹出的界面中,您需要关注的证书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 sny_您的身份证号,颁发者是gtjaca
• sny_您的一户通号,颁发者是gtjaca
• 以C@开头,不规则的命名,颁发者是Operation CA01
如果您发现存在多个同名证书,请依次选中各证书,点击“查看”按钮。
5.在弹出的界面中,点击“详细信息”标签,查看“到”字段中的时间。
6.查看后,对同名证书只保留时间最新的一份。其他证书选中后,点击“删除”按钮。
• Q7:页面上出现“正在使用私人签名密钥签名数据”的提示,该如何操作?
1.在开户过程中,系统会检查您的数字证书。当出现下图对话框时,请点击“确定”按钮。
2.如果您在查看此帮助前,已经点击了“关闭”或“取消”,请根据页面提示继续操作。
之后,可能会出现重复下载证书的情况,您可以根据证书删除操作,删除过期证书
如果您持有的银行卡不支持线上绑定三方存管,请联系您的开户营业部(营业部详情查询),临柜或者通过寄送方式取得三方存管三联单据,到就近的银行网点办理三方存管手续。完成后,再将营业部联临柜或者寄送回开户营业部